全球冻结令是一种威力无穷的文斗“核武器”,最普遍适用在花费高昂诉讼/仲裁费用之前,原告用来确保如果取得胜诉判决或裁决,可以获得执行。这些年来,大量的中国公司受到主要是英国法院(也有其他普通法法院如香港或新加坡法院)作出的“全球冻结令”的“核武器”打击,笔者片面听到的可能是少数一些中资公司的应对是不加理睬或阳奉阴违,将在中国的资产转移和流失,而不是通过合法与正规手段,如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修改命令,申请敌对方提供如果最后认定是错误申请要作出赔偿的担保,推进仲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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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G/ L* s4 N c! u3 p% ~4 S, \英国法院在The “Mareva” (1975) 2 Lloyd’s Rep 509上诉庭先例创造了冻结令的核武器后,一直在以适当先例与立法去扩大适用的范围、改善做法与确保冻结令被严格遵守。如果冻结令下的被告(如果是公司法人,就会是董事、高管或合伙人负责了)不严格遵守,就会构成民事上“藐视法院”(contempt of court)的犯罪。包括伦敦的大小银行与金融机构在内的帮助被告转移资产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也会构成“藐视法院”,所以在英国法院可以管辖的情况下,这阻吓是十分有效。- G7 M) O1 w7 y% { s
. c" m( o+ \# K2 I/ t7 D但在英国以外也不在英国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外国银行或专业人士,如外国律师或财务顾问等,“藐视法院”就起不到阻吓作用了。为了针对这类情况,新发展出的手段就是以“不法串谋”(unlawful means conspiracy)的民事侵权为诉因,向这些帮助转移被告资产的外国(英国以外)代理人和第三人提起诉讼,索赔可以是庞大金钱损失,以达到阻吓作用。 ^, Y. Z/ g/ F(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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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读者了解与将来能够应用这种新的手段,本章借此机会详细介绍了近年来对商业社会越来越重要的有关“经济侵权”(economic tort )的OBG Ltd v Allan (2007) UKHL 21 、Revenue & Customs Commissioners v Total Network SL (2008) UKHL 19等贵族院先例与JSC BTA Bank v Khrapunov (2018) UKSC 19等英国最高院先例。这些先例针对“不法行为”作出的不同解释也令不同类别的“经济侵权”的“意图伤害原告”(intentional harm tort)有不同要求,并导致混乱与不肯定。本章也特意详细介绍了近年来最常见,特别常在国际欺诈案件中作为诉因之一的“不法串谋”,包括成立此诉因所必须满足的四个要件,以“不法串谋”作为诉因的优劣与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r. }% e7 I/ h$ u! e- b: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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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国家,中国公司/中国自然人(包括主要中资背景的BVI、开曼群岛等公司)也不幸是英国法院作出“全球冻结令”的主要对象与国际诈骗的主要受害人。中国公司需要更主动、更理解与更愿意使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法律工具,例如想在国际上“追踪/追回”(tracing/following)被骗/被偷(包括贪污受贿)并流外在美英等西方国家的资产,就要使用“全球冻结令”这一核武器和附属相关的法院命令/禁令等,包括运用“不法串谋”的辅助,加强有效性与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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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y! h6 R0 f: ~2 \当年钱学森等一批科学家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现在已经拥有“武斗”的“核武器”,与在国际政治舞台有发言权,可以在餐桌吃饭而不是成为菜单上的食物。同样道理也完全适用在“文斗”,这50年来,“全球冻结令”的“核武器”已经是不断完善与发展到威力无穷,但中国公司在这方面仍是以“长矛盾牌”在对抗。除非中国公司与律师尽快掌握此“文斗”的“核武器”,否则难逃最终成为国际商业社会与美英等外国公司菜单上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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