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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水深不够,租家是否尽到提供安全港口的责任

请教一个问题,合同订立是1SBP MANILA,合同订立前租家也拿船和收发货人确认过船舶,合同上写明船舶满载吃水10.00m,之前和租家代理联系过,其所提供的港口信息显示航道水深是11.5M,当我司船舶在马尼拉装货过程中,代理突然告知航道水深仅9.5M,为了船舶安全只能装到9.2M。这样一来,我司轮所载运的货量比原定计划少装了2500mt 货。

不知这样的话,责任如何界定,船东是否可以以租家未提供一个安全的港口为由索要亏舱费?

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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