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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Eric2011问题的理解

对任何问题,判断的大原则是:有约定的,适用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
对于你提及的案例,注意到:关于货物所有权的约定已于合同中约定,即到目的港转移给买方;这一约定,如无其他状况,应该是有效的。而对于风险,除CIF价格条款外,并无其他的约定。因此,风险的转移仍应是以传统习惯的风险为准,即风险自货物超过船舷后转移给买方。

以上纯为个理解,仅参考与评论。
能通过信用证顺利结汇,当然,卖方无风险。但国际贸易中并非仅信用证一种支付货款方式。如非凭信用证,而是T/T,D/P等方式结汇,并如遇市场价格下降,买方就可能有拒绝收货与付款的意图或可能。所以,多想几种后备解决方案,方可便利国际贸易。对国际贸易不熟悉的人,还真想不出杨先生的主意。今后,要多学习杨先生的书,希望自己能想出好反对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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