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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sijia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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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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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的"M/V Carlita"案提及了租约中有约定” time lost waiting for berth, if beyond the charterer's control, was not to count as laytime”,因此这个案件中本质是承租人是否可以援引这个条款抗辩。
你们的租约中有约定租家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的控泊延误,不计算为装卸时间吗?你没说明。
不太清楚你和下家要detention的依据是什么,提供保函放货耽误船舶卸货计划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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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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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bill
装卸时间已经起算的情形下,正常的装卸时间会不间断的计算直到装卸时间终止。如果要主张装卸时间中止计算,需要证明:
1)租约对此种情形有明确约定;或者
2)租约虽然没有约定,但是法律默示此种情形可以中止计算,如船东的过错导致的延误、船东代理的过错导致的延误等(简单的理解,大体都是和船东方相关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结论应该已经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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